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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肥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人:管理员    时间:/2022-10-20/    阅读:1838

    根据应急部及省应急厅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合肥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推进标准化建设,更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要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的具体举措,是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的通知》(应急〔2021〕83号)、省应急厅《安徽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皖应急〔2022〕18号)的明确要求。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自标准化工作实施以来,全国工矿商贸企业积极开展标准化建设,通过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明显得到提升。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综合考虑应急部门有关机构的重新调整及职能划分等原因,亟待进行修订。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市应急管理局严格贯彻并落实应急部及省应急厅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在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有效推进《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先后完成向各县区应急局发文征求意见、会同市局有关处室和相关单位(企业)召开专题会议、专家研究讨论、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论证、法制审核、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司法审查等程序。  


    四、工作目标


    通过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指导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定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有关安全生产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并持续改进。


    五、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等级划分和定级权限。一是明确了适用范围。二是明确了企业自愿申请定级的原则。三是沿用了之前标准化等级划分。四是明确标准化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五是明确了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费。


    (二)定级程序。《实施细则》明确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三)定级申请及撤销。《实施细则》规定了企业申请定级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并要求其主要负责人在申请材料中作出书面承诺。如在有效期内存在生产安全死亡事故、造成重大负面社会影响事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等9种情形的,标准化等级即被撤销。




    六、创新举措


    (一)评审费用不再由企业承担。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和提升评审质量,《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由定级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


    (二)申请和撤销条件更加严格。原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为2条,一是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二是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实施细则》增加到9条,相比更加严格全面,并且规定采取承诺制,承诺是否属实由现场评审检查确认,减轻企业在申请阶段准备材料的负担。


    (三)激励措施。将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管。《实施细则》提出了对标准化等级企业的8条激励措施。


    七、保障措施


    一是定级工作所产生的评审费用由定级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二是信息化保障。标准化定级各环节相关工作应当通过应急管理部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三是监督受托方工作。将对定级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工作过程和质量进行监督。


    八、下一步工作


    一是加强政府推动和政策引导,激发企业创建的积极性。督促企业每年开展标准化自评,并按照标准化体系持续运行。争取建立企业自我监督、管理并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二是加强对定级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及其人员的监督管理。明确责任落实,每年开展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三是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将标准化建设作为分类分级监管和评先创优、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的重要依据,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对通过标准化定级的企业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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